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机关的处罚权限: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公安边防大队、海警大队可以作出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吊销出海边防证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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