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