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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