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