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
(一)非法扣押他人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的。
(一)非法扣押他人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