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收缴盗采、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收缴作案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