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