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船舶、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边防进出港查验手续的。
(一)出海船舶、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边防进出港查验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