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出海船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损毁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航标、浮标等公共设施;
(五)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
(六)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七)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八)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九)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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