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他方人员、船舶或者其他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