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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