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在海上拣拾到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报告或者上缴公安边防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权属,返还权利人;不能查明权属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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