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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