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服刑、被拘留、被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