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