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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