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