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的内容、规格、标准、费用、计费方式、场所、期限、服务记录等,并向消费者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