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应当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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