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进口商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散装商品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名称、地址;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进口商品,还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商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散装商品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名称、地址;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进口商品,还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