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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