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采用在计量器具上加装作弊装置、故意遮掩计量器具等方式谎报计量结果。
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采用在计量器具上加装作弊装置、故意遮掩计量器具等方式谎报计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