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费用明细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出具。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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