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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