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