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惊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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