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根据约定将拍摄、冲印的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