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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