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