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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