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