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书面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长期空置物业的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表决。
物业服务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