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施工时限、施工材料、施工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超出约定增加费用。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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