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