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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