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种子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