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销售种子的,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使用委托方的销售凭证;没有委托方销售凭证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