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