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第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
第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第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
第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
第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
第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
第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
第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
第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
第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信息、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强...
第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心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
第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
第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九条 鼓励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专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与精神障碍特点相适应的分级诊疗...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和从事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的人员,完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卫生医疗...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在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寻找不到的,应当...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并转...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康复服务体系,开...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职业技能训练、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参与...
第三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照料患者日常生活,帮助患者在家开展康复和参加社区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二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管理制度;精神障碍患者在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应当帮助其转诊至精神卫生...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已经康复的人员...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接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规定交...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
第四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不办...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回到社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与...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协助患者接受定期门诊治疗、社区随访、康复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负责精神障碍防治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规范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随访人员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访、拒访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报精神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预防、医疗、康复服务体系,提供下列服务: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履行精神障碍防治等公共卫生职能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
第五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服务人口等情况,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满足公民精神障碍...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鼓励基层医疗卫...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精神卫生和心理学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门人才。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服务。
心理咨...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