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及时进行诊断。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做出诊断结论之前,征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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