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帮助患者返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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