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帮助患者返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帮助患者返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