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在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