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并转介患者至其现居住地社区开展随访管理或者康复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