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训练和看护照料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