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