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与精神障碍特点相适应的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