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