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