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疏导和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