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