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意识。
家庭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帮助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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